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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修订两个《办法》规范驾校和教练员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11-04-19 阅读次数: 2407 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活动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近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

    这两个《办法》是在2004年及2005年下发的两个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比试行《办法》,修订后更加显得的人性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和培训机构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并明确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等级。相比试行《办法》,新《办法》在考核培训机构软硬件环境和经营行为的同时还对该驾校培训的学员取得驾驶证后的驾驶情况做出了要求,对学员取得驾驶证1年以内发生道路交通亡人责任事故和交通违章情况超过一定比例的考核将不予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扩大培训规模。

    新的《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将对教练员在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法和岗位再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相比试行《办法》,新《办法》加大了对教练员在日常教学中的监管力度,明确了教练员发生吃、拿、卡、要行为的处罚措施。对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按教学大纲施教、酒后进行教学、索取学员财物、道路驾驶训练时不随车进行指导等情况考核将不予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暂停其教学活动,并对其进行不少于18个学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省局教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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